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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昆明商标注册应该考虑哪些类别?

作者:云南祥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31 08:53:42

前期我们介绍了商标分为45个类别,每个企业公司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应该根据产品自身的属性,和企业发展方向确定最终商标注册的类别,从长远防御性的角度来说,除去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外,企业可以考虑将该商标延伸注册到其他领域,多注册几个类别的商标,企业申请昆明商标注册应该考虑哪些类别?

一、企业注册商标类别选择应覆盖企业现有的业务范围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和商品项目,应该是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属性范围,像文章我们前期介绍的,建议除了注册主营商标类别之外,对于其相关类别也加以注册,例如一家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应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上进行注册,这是企业所注册的商标想获得全面法律保护的第一步。推荐阅读:如何对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

二、企业注册商标类别应选择囊括企业未来的业务范围一般最先一开始企业都做好了未来发展的战略计划,所以对于未来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商标注册类别,企业应当会对未来可能会推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并选择相应的类别。不然,等你辛辛苦苦推出了新产品,想好了响亮的名字,准备为心爱的它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心仪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

三、企业注册商标类别应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类别,让一些竞争对手的无可乘之机很多企业单纯的把目光锁定在产品自身的属性类别上,不在容易混淆的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那就会给竞争者送去可乘之机,等到他们抢注了其类上的商标,企业再想挽回,需要付出的代价就不是一点半点了。

四、企业注册商标类别所有类别,也就是所说的45个类别全类保护商标的45个类别全部注册是很少企业做到的,尤其是最初的中小型企业,毕竟商标的收费是按照每标每类收费的,全部注册费用会很高,这是很少有企业能负担起来的,但是从长远的考虑的话,商标全类保护可以说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司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机构。

原来根据现行的商标法规定,个人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是抢注商标事件近年看来屡见不鲜,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篮球明星姚明到中央一套、神州5号,甚至是赵本山的台词你太有才了等等,只要是热点几乎都成了被抢注的目标,被注册成的商品更是五花八门。而且还出现了很多职业炒客,形成了抢注炒作转卖,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比如哈尔滨的一位赵先生抢注的巨人、大力神等6个商标,已有5个被广州、、南京等地的企业买走,转让价格从1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

工商总局出台的新政,就是为了遏止恶意抢注及商标炒作的现象进一步扩大。从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为了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根据这个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再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商标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哪些奥林匹克标识享有专有标志权?商标整理了有如下6点: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裱糊条例》,该条例所称为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辉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6、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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