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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材料

作者:云南祥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1 08:16:33

近几年商标转让的数量逐年增多,原因不外乎这几点

1,商标申请驳回比较多;2,商标注册周期较长。那么商标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签订合法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对商标受让人的一种法律保障。保障商标转让能在公平合法的范围内顺利转到受让人名下。

二,商标转让公证。商标转让公证非必须,企业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个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三,注销中转让,有的企业要注销公司,因此把名下的商标转到别的公司名下,你们对于这种情况,尽可能的办理商标转让公证。以免商标局让补正其他文件。

四,商标转让成功后,商标局下发的不是新的商标注册证,而是

商标转让核准通知书,除非企业重新办理商标补证,否则商标局不会重新发新证书的。因此在办理转让的过程中,商标受让人要问商标转让人把商标证书跟合同一起转过来。

五,公司人员私自把旗下商标转到别处公司,针对这种很少见的情况,需要立即以公司名义撤销此次转让。否则商标转让出去真的麻烦了。

一、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商标驳回复审具备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三、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随着商标在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或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好的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商标注册案件越多,你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就越低。一些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如果搁置三年不使用将会被撤销,这时候就衍生了商标转让的方式。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为您总结商标转让的三大优势。商标转让有哪些优势?

1、办理时间短商标注册是一个漫长又复杂的过程,需要的时间更长。在我国申请一个注册商标,从申请受理到授权最少要一年多的时间,商标转让的办理时间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要短,一般需要6个月左右。

2、成功率高由于商标资源有限,很多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你能想到的商标名称可能别人早已注册,想要注册一个好的商标真的是难上加难。申请过注册商标的人都知道,商标注册存在着一定的成功率,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获得授权,而商标转让不一样,商标转让获得商标的几率远远大于注册商标,只要其商标已获得商标权,且仍在商标保护期限内,受让方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

3、商标自身价值高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的年限越长,其商标价值就越高,因此商标转让所获得的商标,其价值较高。而新注册商标还要经过长时间积累了一定的价值,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从主观上讲,恶意注册的申请人故意将与他人享有一定权利的文字或图形(包括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企图坐享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等带来的市场利益。从客观上讲,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损害了企业合法权利人的社会信誉和利益,并误导消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完善商标立法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制上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公司如何防止被恶意抢注,小编提供一项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1、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昆明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相一致的原则,并要求注册商标的转让应以转让人实际在先使用其注册商标为前提。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应是为了使用,即通过使用注册商标,使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事实上,《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在其中一种程度上体现厂商标注册与使用的精神,但尚欠明确。为有效制止以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倒手转让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有必要将注册与使用一致原则确立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通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和核准程序,防止恶意注册人通过转让谋利的企图得逞。

2、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实践表明,任何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无一不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为商标管理部门防范和制裁无法列举出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供直接的商标法律依据。

3、明确规定;公众熟知;商标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商标注册应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赋予商标使用在先人一定时间的优先申请注册权。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确立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是为了督促(过程进行提醒)经营者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同时,也便于商标管理。但是,仅仅只强调申请在先,而不考虑申请者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容易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留下;合法;通道。因此建议,在《商标法》中补充规定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优先申请权,使商标的后使用人或未使用人,即使其出于恶意而在先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仍可通过行使优先申请权,请求商标局驳回出于恶意的注册申请。优先申请权的时间可设定为三个月,自在先申请入的申请被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算。在商标注册的申请异议期内,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优先申请权为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则可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对所发现和认定的恶意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并依法受理在先使用人(亦即优先申请权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赋予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一定时间的优先申请权,不仅可以有效地阻止恶意申请人的注册恶意得逞,而且有利于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商标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商标秩序。

5、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商标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唯一主管机关,只要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般不难判定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如果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或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商标局在接到这类出于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依职权主动驳回恶意的注册申请,并通知有关权利人,从而将恶意注册行为在审查环节中予以制止。

当然,商标局不可能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阶段发现所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因为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只有在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撤销申请后,才能依法通过撤销于以制止;还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只有当商标局在核准注册商标的转让时,通过了解转让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倒手转让的具体情况,才可能发现商标转让人的注册恶意。对于通过审查商标转让所发现的恶意注册商标,商标局依法不予核准,并依职权主动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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